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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7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二號),經 本院審理結果認不宜以簡易程序處刑,改依通常審理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而告訴人與被告為母子關係,業據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 局刑事報告書載明,並據告訴人及被告分別在警訊中供明在卷,依同法第三百二 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 狀(附偵查卷)及電話查註紀錄足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鴻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 文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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