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二號),經
本院審理結果認不宜以簡易程序處刑,改依通常審理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竊盜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之普通
竊盜罪,而告訴人與被告為母子關係,
業據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
局刑事報告書載明,並據告訴人及被告分別在警訊中供明在卷,依同法第三百二
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其告訴,有撤回
告訴
狀(附
偵查卷)及電話查註紀錄足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
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鴻 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
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 文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