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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799 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贓物等
主 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藍波刀壹把及貼有甲○○相片之變造身分證壹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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