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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8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七六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 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周 淡 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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