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七六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
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
,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周 淡 怡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