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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上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黃 建 都                        法 官 姚 銘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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