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查被告乙○○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
甲○○繳納保證金,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釋放。
三、茲以被告乙○○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
拘票拘提執行未到案,並經
發布
通緝在案,有
通緝書影本一紙附卷
足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鴻 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