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洪春碧
受 刑 人 乙○○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乙○○毒品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五○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洪春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乙○○因毒品案件,先後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指定保證金十萬元,
分別由具保人乙○○(即受刑人本人)及洪春碧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
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甲○清丙八九執六七三字八五二八號、第八五二九號函及原
刑事保證金收據
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及洪
春碧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