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
聲沒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
羈
押在案。茲該案已判決確定,被告甲○○逃匿未到案接受刑之執行,茲聲請將原
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
送達被告甲○○之
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係統表一
紙、
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載;經警
按址前往拘提,未晤被拘人甲○○,家人不知
其行蹤,及命具保人乙○○○帶同
受刑人甲○○到案函,認受刑人甲○○確係逃
匿屬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賢 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李 學 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