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