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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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