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七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妨害公務案件,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一日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四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
羈押。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
送達被告之
送達證書回證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
拘票影本、
拘提無著回函影本、原
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追保函及送達具
保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等卷證,認被告確已逃匿屬實,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坤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