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右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台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