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甲○○竊盜案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九六○號),
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 (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執聲甲字第一四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
年十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七年易字第九六○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更犯竊盜罪
,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六三七號判決
,處有期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