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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度執聲甲 字第一四一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誌 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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