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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一年(詳如檢察 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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