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一年(詳如檢察
官聲請書附表
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