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恐嚇取財、搶奪案件(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六0號、八
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0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
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書
所載(詳如附件)。
二、經
核屬實,受刑人甲○○前所受之緩刑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 興 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