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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台 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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