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傷害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一六號),聲請撤銷緩 刑宣告(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七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九一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 十二月十六日確定。其於緩刑前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更犯保護令罪,經本 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周 淡 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