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傷害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一六號),聲請
撤銷緩
刑之
宣告(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
七日以八十八年易字第九一六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
十二月十六日確定。
詎其於緩刑前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更犯保護令罪,經本
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周 淡 怡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尤 旗 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