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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查被告甲○○,前經依法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由具保人鄧美春繳 納保證金一萬元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釋放。 三、茲以被告甲○○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多次傳拘未到案而發布通緝 在案,有該署之通緝書一份影本附卷足證,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鴻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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