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二、查被告甲○○,前經依法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由具保人鄧美春繳
納保證金一萬元後,已將被告甲○○停止
羈押釋放。
三、茲以被告甲○○業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多次傳拘未到案而發布
通緝
在案,有該署之
通緝書一份影本附卷
足證,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鴻 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