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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三號)案件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高 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其中安非他命二‧四公克,雖非被告甲○○所有 惟其所有人不明,扣案之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 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 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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