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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8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一號)案件,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 簽結在案,扣案之吸食器一組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一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移送扣案之吸食器一組,本係可供其他用途之 用(如可供實驗研究用),僅係被告供其犯罪即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用,自尚非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稱「專供施用毒品器具」,而為違禁物 。惟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限於違禁物,上開扣案之吸食器 一組,既非屬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由准許,應予裁定駁 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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