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三三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金錢豹」各壹台(含IC板貳塊)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及
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罪。爰
審酌被告素行
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金錢豹」各一台(含IC板二塊)係被告所
有,且供其犯罪之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