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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苗簡字第 6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四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 ○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參拾張、貳本及六合彩參考明牌貳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三罪之間為想像競合關係,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扣案之簽單三 十張、貳本及六合彩參考明牌二本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用,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 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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