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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苗簡字第 6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三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幫助 施用毒品罪。被告所為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 之,為連續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條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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