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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 年度苗簡字第 6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二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及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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