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一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簽單陸拾張及參考明牌參張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份及
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
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
聚眾賭博罪,三罪之間為想像競合關係,成立
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扣案之簽
單六十張及參考明牌三張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之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
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