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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 偉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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