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以八十八年易字第八○四號判決,判處
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緩刑中交
保護管
束,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
詎受刑人經
傳喚、
拘提不到,違反保
護管束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