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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以八十八年易字第八○四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緩刑中交保護管 束,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傳喚拘提不到,違反保 護管束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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