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及搶奪案件(臺灣新竹地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