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一二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
九十年度執聲丙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犯
詐欺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
十三日判決(八十六年易字第三九九五號),處
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六
年八月十五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更犯
竊盜罪,經本
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十九年易字第七一二號),
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審
核案卷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靜 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明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