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號)案件,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一號偵查終結,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 含袋重約一、六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 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 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台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