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保證金 (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六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又前項規定
,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
者,
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涉犯恐嚇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
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即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三、
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本院裁定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並提出保證金收
據、
通緝書、
送達証書等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 台 清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