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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秀慧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 執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秀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黃秀慧於繳納保證金 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清丁八九執更一三四字第一四二六七號函及原刑事保證 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黃秀慧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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