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秀慧
被 告 乙○○
右列
聲請人因被告乙○○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
執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秀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黃秀慧於繳納保證金
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檢送
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台灣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清丁八九執更一三四字第一四二六七號函及原
刑事保證
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黃秀慧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