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恐嚇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即被
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