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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恐嚇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即被 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張 珈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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