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號)案件,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
所載(詳如附件)。
三、經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慧 萍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