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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號)案件,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參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 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八九號偵查終結,為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 命(含袋重)○‧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 燬之等語。 二、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 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賢 婷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學 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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