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號)案件,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參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
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一號
偵查終結,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
命淨重三‧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之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一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三‧二公克,因被告
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炳 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秀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