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業經
不起訴處分,扣
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一.七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
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沒收銷燬,經核與前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建 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