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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 偉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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