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 偉 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文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