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812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2596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盧俊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甲○○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仟元紙 鈔陸張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減刑 為6 月確定,甫於民國98年1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不知悔改,於98年4 月7 日上午10時許,在嘉義市○○路 及興達路口搭乘不知情之童國柱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計 程車,循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於同日中午12時2 分、12 時20分許,途經上開公路北上130 公里即苗栗縣公館鄉路段 、北上113 至115 公里即苗栗縣造橋鄉路段時,明知在車輛 往來頻繁之處拋撒千元之新臺幣(下同)紙鈔,可能引起行 經之駕駛人好奇而突然減速查看、或造成行經之駕駛人見錢 眼開而爭相下車撿錢,勢會造成其他車輛往來之危險,尤其 在車輛均高速行駛之高速公路撒錢,可能造成之危險更甚, 竟仍於途經上開路段時,開啟上開計程車右後座車窗,將身 上所有之千元紙票向外拋撒,致使行經上開路段之駕駛人見 狀後,或減速查看,或相繼將車輛暫停於車道、路肩並下車 穿越車道、中央分隔島來回撿拾甲○○所拋撒之鈔票,致生 往來之危險。警接獲駕駛人陳昱誠報案,前往上開公路北 上116 至113 公里附近查看,當場在上開路段路肩護欄外扣 得甲○○拋撒之千元紙鈔3 張,並於上開公路北上115 公里 處,扣得大貨車司機李順安於中央分隔島拾得之千元紙鈔3 張。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盧俊良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