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鴻鈞
相 對 人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興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喬國偉
律師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時,法
院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於民國90年11月12日新增訂之理由,
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
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
假處分不能行使職
權之情況下,為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始增訂之,此有
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理由
可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債權人,聲請人於99
年12月29日經拍定取得相對人原營業處所之廠房及設備,並
於99年2 月1 日登記完成,相對人原登記之營業處所現為聲
請人所使用。相對人之董事會因董事解任而僅剩董事長邵興
中一人,其未依法召開股東會補選董事,且邵興中之任期已
於98年7 月26日屆滿,其人現已不知去向,聲請人對相對人
所為之債權催告均無人處理,可見相對人公司業務已呈停頓
狀態,其公司登記資料與實際狀態有所不符,董事會不為或
不能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顯有使聲請人遭受損害之虞及影響
國內經濟秩序。另相對人尚有多項專利無人處理,將導致專
利權失效,並因而致使相對人之
債權人無法受償。為此聲請
選任喬國偉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
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網路查詢悠景公司經濟部登記
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100 年1 月24日苗源97執溫字第799
號函、本院100 年3 月15日苗院源97執溫799 字第07108 號
債權憑證、中華民國專利系統查詢悠景公司專利資料等件為
證,
堪信為真實。
揆諸上開法條及立法旨趣,自有為相對人
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喬國偉律師學有專精
,與相對人間並無何利害關係,且經徵詢其表示願意擔任相
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
是本院認為選任其為本件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屬
適當
,
爰依法選任之。
四、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第208之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