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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鈞 相 對 人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興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喬國偉律師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 000000號)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於民國90年11月12日新增訂之理由, 係指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 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 權之情況下,為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始增訂之,此有 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理由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聲請人於99 年12月29日經拍定取得相對人原營業處所之廠房及設備,並 於99年2 月1 日登記完成,相對人原登記之營業處所現為聲 請人所使用。相對人之董事會因董事解任而僅剩董事長邵興 中一人,其未依法召開股東會補選董事,且邵興中之任期已 於98年7 月26日屆滿,其人現已不知去向,聲請人對相對人 所為之債權催告均無人處理,可見相對人公司業務已呈停頓 狀態,其公司登記資料與實際狀態有所不符,董事會不為或 不能依法進行變更登記,顯有使聲請人遭受損害之虞及影響 國內經濟秩序。另相對人尚有多項專利無人處理,將導致專 利權失效,並因而致使相對人之債權人無法受償。為此聲請 選任喬國偉律師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 表、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網路查詢悠景公司經濟部登記 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100 年1 月24日苗源97執溫字第799 號函、本院100 年3 月15日苗院源97執溫799 字第07108 號 債權憑證、中華民國專利系統查詢悠景公司專利資料等件為 證,堪信為真實。揆諸上開法條及立法旨趣,自有為相對人 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喬國偉律師學有專精 ,與相對人間並無何利害關係,且經徵詢其表示願意擔任相 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是本院認為選任其為本件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 ,爰依法選任之。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第208之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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