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債 權 人 金相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福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宏宥鋼品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
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另如
法定代理人非「
曾和常」,應併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公司現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