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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許長川 相 對 人 鍾秀琪       駿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秀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原本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 │本票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479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9年3月12日 │234,680元 │ 未載到期日 │100年12月1日 │TH017480 │ │ ├──┼───────────┼─────────┼───────────┼───────────┼────────┼──┤ │002 │99年8月30日 │16,000元 │ 未載到期日 │100年12月1日 │TH017486 │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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