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洪證深
相 對 人 泰新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13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
扣押,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實施假扣押強制
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起訴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
權查明屬實,是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