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洪證深 相 對 人 泰新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13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 扣押,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實施假扣押強制 執行在案,相對人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 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