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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龍門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秀珍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相對人出具之取回提存物同意書正本。 二、提出由相對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發與上開同意書相同印鑑   之最新印鑑證明正本。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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