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龍門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文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范秀珍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相對人出具之取回
提存物同意書
正本。
二、提出由相對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發與
上開同意書相同印鑑
之最新印鑑證明正本。
三、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