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斌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慧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佐海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宥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原告
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
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7條
參照)。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
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
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
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另前開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
非專屬管
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
適用,除當事人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
合意管轄或擬制
合意管轄外
,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
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
照)。
是以,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
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宥心為被告佐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被
告明知原告享有中華民國第D139716 號「前開式雨袍」新式
樣專利(以下簡稱
系爭專利),專利
期間自民國100 年4 月
1 日起至110 年12月22日止,竟未獲原告事先授同意,擅自
仿冒銷售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之「M2R 幻影風雨衣」、「F
-one 幻影風雨衣」,明顯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更嚴重
影響原告之營業及信譽。雖經原告前於100 年11月25日委由
楊承彬律師以律師函通知被告,請被告停止一切
侵權行為,
並回收已銷售之侵權物品,未獲置理。為此,依專利法第84
條、第85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第129 條,及公司法第
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台幣1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等語。
三、
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專利權侵權爭議事件
,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除非
兩造合
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
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
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無
合意管轄之約定或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
陳述及書證,被告
復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希望由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則依上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參諸首開規定及說明,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