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苗小字第276號
原 告 永生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偉
訴訟代理人 高玲玲
林光民
被 告 田德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
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