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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苗小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苗小字第276號 原   告 永生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 訴訟代理人 高玲玲       林光民 被   告 田德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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