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凌瓏
被 告 名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緹葳
被 告 邱瑀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3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