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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瓏 被   告 名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緹葳 被   告 邱瑀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31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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