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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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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松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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