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松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