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捷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興強
被 告 卉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