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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 被   告 泰益展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爐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 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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