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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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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康園大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文林 被   告 福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63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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